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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初培磊、姜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培磊,姜峰,林青,任德娟,孙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初培磊,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申请执行人姜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林青,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任德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兴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青、任德娟、孙兴杰的银行存款8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