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幸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899号赵幸峰:你因诉登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行终字第5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登封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登公(8567)行罚决字【2014】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进行了送达,告知你可以在接到该文书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你于2015年7月20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以你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你的起诉。你申诉称曾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以该院不予受理为由,主张你的起诉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你在一审所提供的快递单邮件详细说明中内件品名为“行政起诉书6份”,该邮件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拒收,有问题可当面处理”。该快递单并不能充分证明你曾就涉案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且你在收到拒收单后亦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涉案行政诉讼,你于2015年7月20日的起诉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