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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海有、张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海有,张蒙,张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海有,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赵华峰,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蒙,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14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彦,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2日,住西峡县。上诉人杜海有与被上诉人张蒙、原审被告张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海有及委托代理人赵华峰,被上诉人张蒙的委托代理人范爱玲,原审被告张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杜海有。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赵 琳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