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伟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宁波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伟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望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望海南路延伸段里星屋附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伟强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32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张伟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医院检验报告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立功经过、立功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伟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又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伟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