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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成学、陈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学,陈朝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8民初885号原告:罗成学。被告:陈朝红。原告罗成学与被告陈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成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朝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成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1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2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店内赊购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饭锅各一台,共计价款8125元,由于被告当时没有现金,就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欠现金8125元,限于2015年5月初5归还。后原告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朝红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成学在经营家电生意。2015年2月22日,被告陈朝红在原告经营的店内赊购了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饭锅各一台,货款共计8125元,被告当时没有钱,便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实际上是所欠的货款,并约定于2015年五月初五付清欠款。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125元。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朝红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成学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陈朝红支付其欠款。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陈朝红向原告罗成学购买了家电,双方进行了结算,这在原告罗成学与被告陈朝红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朝红在结算后出具给原告罗成学的欠条,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被告陈朝红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罗成学要求被告陈朝红清偿其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罗成学表示被告陈朝红已还款2000元,只在本案中主张尚欠的货款6125元,这是其权利,本院予以尊重并支持。被告陈朝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朝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罗成学欠款人民币61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朝红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