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支炳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支炳松,郑小秋,浙江亿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0129-X。法定代表人钟水炎。被执行人支炳松,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郑小秋,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亿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定安路5号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475128-1。法定代表人支炳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支炳松、郑小秋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水岸城市花园3幢1单元1003室房产。2017年3月27日买受人郑胜雄(330302197201154813)以人民币58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支炳松、郑小秋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水岸城市花园3幢1单元1003室房产的查封。二、杭州市上城区水岸城市花园3幢1单元1003室房产归买受人郑胜雄(330302197201154813)所有。三、竞买人郑胜雄(330302197201154813)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异代书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