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惠奎、朱香平与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奎,朱香平,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814号原告:惠奎,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朱香平,女,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周国,淮安市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淮安市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朱天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惠奎、朱香平与被告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香平、原告惠奎、朱香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周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奎、朱香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4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48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西侧、淮海西路南侧地下两层建筑面积为7.86平方米的车库,总价款为24800元,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1月30日交付车库并在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现被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解除合同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联创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2日,原告朱香平与被告联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西侧、淮海西路南侧地下两层建筑面积为7.86平方米的车库,总价款为248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联创公司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缴纳了房款,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至今被告没有将车库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车库交付原告,被告没有交付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于逾期超过90日后即2016年3月1日取得合同解除权,原告在2017年2月24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尚在除斥期内,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依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应为2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奎、朱香平返还购房款24800元。三、被告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奎、朱香平支付违约金248元。四、驳回原告惠奎、朱香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惠奎、朱香平负担21元,由被告淮安联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