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陆立虎因与被申请人岳小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立虎,岳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立虎。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小成。再审申请人陆立虎因与被申请人岳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陆立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供(2016)甘0123执95号和(2016)甘0123执97号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和(2016)榆法执字第97号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证明张兴荣已代替陆立虎向岳小成还款10万元。生效判决中违约金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陆立虎是否通过张兴荣向岳小成还款10万元。2014年11月8日,张兴荣向岳小成转款10万元。陆立虎称是自己委托张兴荣向岳小成还款10万元,岳小成辩称是张兴荣还自己以前的欠款。生效判决认定张兴荣和岳小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因此难以认定陆立虎通过张兴荣向岳小成还款10万元。再审期间陆立虎向法院提供的(2016)甘0123执95号和(2016)甘0123执97号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和(2016)榆法执字第97号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难以证明张兴荣代替陆立虎已向岳小成还款10万元的事实。陆立虎与张兴荣的纠纷可另行起诉解决。生效判决违约金计算并无不当。综上,陆立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立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 孝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