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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富禾展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富禾展销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68号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1栋1楼C区。法定代表人:胡小敏。委托代理人陈凯,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小华,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富禾展销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经济大厦一楼C24号,经营者杨红胜。委托代理人段勇,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该司员工。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富禾展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6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