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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志甫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甫,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红旗街南舒巷。法定代表人:王容龙。委托代理人:梁瑞。再审申请人张志甫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志甫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张志甫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判决认定张志甫拖欠租���的平凉市崆峒区城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管房屋的各类费用的基本事实,证据真实、合法、充分,足以认定;判处结果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职责、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调取证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