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阿西也与马由奴四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西也,马由奴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47号原告:马阿西也,女,东乡族,生于1992年12月3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和政县达浪乡郑家坪村杨家社**号。身份证号:6229251992********。被告:马由奴四,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2月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古城村尤家**号。身份证号:6229241992********。原告马阿西也诉被告马由奴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阿西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交纳。审 判 长 沙如虎审 判 员 马文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