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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明江与陈继红、张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967号之二被执行人陈继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执96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继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继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