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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71号原告:崔××。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原告崔××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诉。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