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71号原告:崔××。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原告崔××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诉。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