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章清、叶传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章清,叶传媚,季石梦,陈昌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章清,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传媚,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以上俩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吴昌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石梦,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怀,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徐章清、叶传媚因与被上诉人季石梦、陈昌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上诉人徐章清、叶传媚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99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徐章清、叶传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章清、叶传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