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丁华与许仍卫、贾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丁华,许仍卫,贾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17号原告:莫丁华,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琪,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仍卫,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贾章红,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丁华与被告许仍卫、贾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丁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丁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丁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