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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杜建海与安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海,安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464号原告:杜建海。被告:安建新。原告杜建海与被告安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建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被告三天内全部归还。当天原告将3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银行卡。后被告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建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杜建海叁万元正2月20日之前归还。安建新1311251982051806152017年2月10号”。2、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转账记录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安建新理应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杜建海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