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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与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辽宁路702号。法定代表人:刘作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路4227号九祥岭新工业区2栋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砚,该公司员工。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诉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太阳城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13日和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阳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孙宁一,深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阳城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告将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装饰面积:太阳家居A座、C座外立面现状面积;质量标准:按《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标准及描述要求执行,如有分歧,以甲方(原告)意见为准;工程总价款:1160万元,辅助材料及一切人工费用由乙方(被告)负责;如有部分细节增加或减少,对工程总价不受影响,以上为包死价,不增不减;工期:自2013年6月6日开工,至2013年8月31日前竣工;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该合同第三章第3款约定:乙方不可在项目当地转包施工,确保100%施工技术人员为南方专业人士,如发现乙方在项目本地转包工程,甲方有权制止或追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肢解后向本地多家无资质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现已发现,被告施工恶劣,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其中极其严重的是:外墙立面铝方通上、下口全部未做密封防锈处理,现已出现大面积脱落。由于未做密封防锈处理,各种安全挂件、铝方通很快会生锈,不仅减损使用寿命,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铁的事实已经证明,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已经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大。为保障工程如期完工,原告已提前全款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至今还未完工。A座15号门四、五层楼部分铝方通、A座南侧全部铝方通、C座东房头二层铝方通、A座13号门人行道地面石等工程至今未完工。由于被告将太阳家居装饰工程工期拖至太久,太阳家居因门面经营条件遭受破坏,延迟了原告与业主之间一年一度的签约时间,严重影响了原告收益。因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以无理的要求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带来重大社会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重做所需费用212.2万元;3.被告给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321.3万元(2、3项以鉴定结论为准);4.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9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最终以判决生效日计算为准);5.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深雕公司辩称: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可知,被答辩人与深圳太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为刘作斌。2013年4月份,刘作斌在深圳通过网络主动联系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被答辩人装修。出于对深圳太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在未到长春实地考察的情况下,根据刘作斌提供的房屋数据和预期效果图,测算工程量并进行了报价,双方最终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了总价为1160万元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该合同由被答辩人制定,没有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单价,答辩人更是出于对刘作斌人品的信任,才在这份存在重大缺陷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约定:1.为保证工程质量,装饰材料需经甲方(被答辩人)验收确认后使用;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乙方(答辩人)向甲方提供工程总价的全额有效发票后,甲方支付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工程尾款;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并且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答辩人提出要求,答辩人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例如:把单层门改为双层门;增加消防门;加大、增加广告字等等。本着诚实信用和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对原合同“如有部分细节增加或减少,对工程总价不受影响。以上总价为包死价,不增不减”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口头约定变更为:按原合同固定单价和付款方式付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顺延。2014年1月17日,被答辩人确认答辩人完成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并且双方对部分口头约定增加的项目进行了验收和结算,签署了《太阳家居装修工程增项结算》。同日,答辩人到长春市宽城区地税局缴纳税款后,分别开具了一枚1160万元发票和一枚1795152元的发票,被答辩人已确认收到了该发票。2014年1月23日,被答辩人依约定将结算项目的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的余款全部汇入答辩人账户。2014年春节后,天气转好,具备户外施工条件后,答辩人继续施工,完成被答辩人要求的增加项目。但被答辩人拖着不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致使答辩人无钱购买工程所需材料,于2014年3月20日停工。在与被答辩人协商无果后,答辩人在2014年4月下旬公开向被答辩人追讨工程款,结果被答辩人反咬一口,先起诉到法院。被答辩人是恶人先告状,枉顾客观事实,无视《太阳家居增项结算》、《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及地税局发票等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答辩人起诉主张的未完工项目实际是双方口头约定增加的项目,被答辩人是企图达到不付增加项目工程款的目的,并且还企图再讹诈答辩人一笔钱。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全部经过被答辩人确认,被答辩人应当对此负责,并且个别材料损坏问题也不属于质量问题,应属于保修问题,答辩人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两年保修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教育被答辩人遵守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准则。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太阳城拟装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的“太阳家居”商城外墙面。2013年4、5月份,太阳城的法定代表人刘作斌在深圳市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深雕公司,刘作斌并将其找其他专业人员设计的《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提交给深雕公司。后经深雕公司与太阳城通过往来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协商,太阳城确定由深雕公司承建太阳家居外墙面的装饰工程。2013年5月21日,太阳城与深雕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4.装饰施工内容:建筑外墙立面装饰工程等,内容及要求详见明细表。5.装饰面积:太阳家居A座、C座外立面现状面积。6.质量标准:按《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标准及描述要求执行,如有分歧,以甲方(太阳城)意见为准。7.运输方式:由乙方(深雕公司)确定,铝方通、铝扣板等主材由乙方进行外包装并采取保护性运输,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8.承包方式:包工包料。9.工程总价款:1160万元。辅助材料及一切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10.如有部分细节增加或减少,对工程总价不受影响,以上为包死价,不增不减。12.付款方式:乙方全部施工人员进到现场、向甲方提供主材定购合同后3天内支付5%;人员材料进场开工、主材材料进场支付25%;铝合金方通工程施工完毕时支付30%;工程达到80%时支付10%;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支付25%;二年质保期后支付5%。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支付第五次工程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总价的全额有效发货票;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工程结算见《工程结算单》。13.工期:自2013年6月6日开工,至2013年8月31日前竣工。第二条、材料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甲乙双方商定,装饰工程所需材料均为国标,须有国标合格证,材料需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使用。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1.质量要求:乙方需完全按照《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标准、质量及效果执行,质量及效果标准以效果图为准,如对设计理解及工程项目内容明细出现分歧时,最终以甲方意见为准。2.本工程执行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行业标准。3.本工程由深雕公司设计,提供设计外立面整套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铝方通结构设计图、外立面安装结点图、广告箱施工图、门头标记布局图等。相关一切费用已包含总包工程款标准单价内,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全套图纸一式5份,甲方持3份,乙持2份。乙方应将上述所有图纸作为附件。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发现问题责令乙方及时整改,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凭甲方签字确认的合格手续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未办理竣工手续双方不得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不得超过一周。如在另定日期里通过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7.保修期二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第五条、其他事项:3.乙方不可在项目当地转包施工,确保100%施工技术人员为南方专业人士,如发现乙方在项目本地转包工程,甲方有权制止或追诉。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3.乙方不应以任何理由中途撤场,如单方私自撤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第十条、合同附件:附件一:《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附件二:方案效果图;附件三:装饰施工内容表;附件四:施工图。”该合同虽然标注有4项附件,但实际所附附件仅有一项,即《装饰施工内容表》,而未见其他附件。上述合同签订后,深雕公司即组织人员、设备并采购铝方通等装饰材料,对太阳家居A、C座外立面装饰工程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深雕公司额外施工了正门大圆弧地面、旗杆改造、大门干挂石材、A座狮子底座干挂石材、方通下干挂石材、A座圆弧玻璃底边做石材踢脚线、A座地面护栏、13号门铝单板包边、C座停车场地面、白钢精字、广告灯箱变更材料等工程,2014年1月2日太阳城为深雕公司出具了一份《太阳家居装修工程增项结算》,确认深雕公司所施工的上述增项工程结算价款为1795152元。2014年1月17日,太阳城将合同约定的1160万元工程款和《太阳家居装修工程增项结算》所确定的1795152元增项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深雕公司,深雕公司为太阳城出具了发票。因深雕公司施工的太阳家居A、C座外立面装饰工程没有全部完成(靠近杭州路一侧的A座后部墙面和C座部分墙面未进行装饰,并且还有部分区域的装饰处于半完工状态),太阳城在支付全部工程款后,要求深雕公司继续进行施工,但深雕公司以太阳城未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为由拒绝继续施工,并于2014年3月20日停工,双方产生了矛盾。2014年4月27日,深雕公司雇用的部分民工还到太阳家居门前进行了上访讨薪。2014年5月7日太阳城起诉至本院,以深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肢解后向本地多家无资质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拖延工期并且拒绝继续施工,导致工程至今未完工,给太阳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2.深雕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重做所需费用212.2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3.深雕公司返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321.3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4.深雕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9万元(截止起诉之日,最终以判决生效日计算为准);5.深雕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5月13日本院向深雕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深雕公司答辩认为,深雕公司是按照太阳城提供的《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所确定的施工范围(该文本中标注的太阳家居A、C座外立面“划双线”的部位)进行的装饰施工,深雕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太阳城也已经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双方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太阳城现在要求深雕公司继续施工的A、C座后部外墙装饰工程属于合同外新增加的施工内容,但太阳城拒绝支付该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因此深雕公司才拒绝继续施工并于2014年3月20日停工的,太阳城属于恶人先告状,不但企图达到不付增加项目工程款的目的,还企图再讹诈深雕公司一笔钱,因此应当驳回太阳城的诉讼请求。太阳城解释:《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仅是一个初步装修方案,是在双方协商洽谈时提供的装饰效果图,是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标准,而非装饰施工图纸,更非装饰范围标准,装饰范围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即“太阳家居A、C座现状外立面”,深雕公司对合同该项约定是明知的,在施工期间对此也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即应严格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否则即为违约。2014年5月28日深雕公司向本院递交反诉状,要求确认其与太阳城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判决太阳城继续履行双方口头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办理增加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结算手续。2014年6月11日深雕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撤回了该反诉申请。诉讼过程中,太阳城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1.对深雕公司尚未施工完成的太阳家居A、C座后部的外立面装饰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对深雕公司已施工完成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4月20日,吉林建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大检测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SFJD-14-20),结论为:依据现场勘验对照《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规范,长春太阳城外立面装修工程存在以下工程质量问题:1.太阳家居广告牌检测45个,均存在边框开口、翘曲、变形、脱落等现现象;2.部分铝方通塑料封口盖板存在脱落现象;3.一号门铝方通出现焊点失效现象,导致铝方通安装不牢固,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1.14强制条款规定;4.正门的门推手有一处未喷漆;A座—C座连廊及C座6号门上端装饰铝条黑漆多处脱落;5号门的“广告牌一”左侧掉漆、“广告牌二”右侧和下方掉漆。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2.4条和10.3.4条规定;5.正门右边的玻璃门有一处夹在门玻璃上的黑色污迹,正门右边一扇玻璃门有夹在玻璃内的多处水印,13号门有两块玻璃表面有被电焊烧损痕迹;6.正门一处门柱有约10㎝左右装饰红条脱落,另一处约为7m左右的装饰红条脱落,造成脱落具体原因不明;7.一号门中间大理石勒脚大理石脱落、破损;8.C座水井盖(共计20处)未施工完成,不能正常开启使用;9.7号门、8号门、9号门、10号门、入口楼梯踏步两侧收边施工未完成;10.C座西山墙装饰工程上部未完成,钢骨架完成,但装饰铝方通未做;11.A座西北角山墙局部装饰工程未完成;12.C座东山墙局部装饰工程未完成;13.15号门左上顶部装饰条未完工;14.15号门右侧车库入口处外墙装饰条未完工;15.A座背立面(墙面面积约为1800㎡)装饰未施工。2015年9月10日,吉林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造价公司)作出《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未施工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吉瑞建造鉴字[2015]第007号),结论为: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未施工项目造价为1549954元。2016年7月21日,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依据建大检测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SFJD-14-20)作出了《太阳家居外立面工程修复设计》。2017年3月17日,长春金石建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太阳家居外立面修复工程鉴定报告》,结论: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造价为215110元。另查,2014年9月1日,深雕公司向本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太阳城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判令太阳城给付其变更和增加部分的工程款7892739元、支付违约金42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2015年6月2日深雕公司又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变更深雕公司与太阳城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条第5项为:装饰面积为《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的设计面积。2015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4)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深雕公司的诉讼请求。深雕公司不服上诉,2016年7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太阳城与深雕公司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太阳城已按该合同约定向深雕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但深雕公司不但未依约完成施工任务,有部分工程未施工且拒绝继续施工,而且施工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并拒绝整改,深雕公司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太阳城于2014年5月7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向深雕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视为深雕公司收到了太阳城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太阳城与深雕公司之间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已于2014年5月13日解除。2.太阳城与深雕公司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太阳家居A、C座外立面现状面积”,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160万元,因深雕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成,并经吉林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部分未完工程造价为1549954元,故深雕公司应当向太阳城返还此部分多支付的工程款。3.依据吉林建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质量检测报告证实,深雕公司已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并且经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和长春金石建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部分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为140197元,深雕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人,应当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故太阳城主张深雕公司承担此项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4.太阳城与深雕公司之间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如因深雕公司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深雕公司需要向太阳城支付2000元违约金。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部分增项工程,深雕公司未按约定工期完工不宜认定违约,但因深雕公司在工程未施工完成时无正当理由擅自于2014年3月30日停工,导致工程无法及时竣工,给太阳城造成了损失,并致使太阳城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深雕公司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向太阳城支付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逾期竣工违约金88000元(2000元/日×44日)。5.深雕公司虽然主张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仅为《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上标注的“画双线部位”,即A、C座外立面前部面积,不包括A座后部外立面面积,但因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太阳家居方案设计文本》仅为效果图,仅是施工质量标准而非施工范围依据,不能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并且深雕公司此项主张已被本院和省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驳回,故深雕公司以此主张其不存在未施工工程,不存在逾期竣工问题,本院不予支持。6.深雕公司虽然主张质量问题不是其施工原因,而系太阳城使用不当所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太阳家居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书》于2014年5月1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549954.00元;三、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人民币21511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8000.00元;五、驳回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96400.00元,由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负担65745.00元,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655.00元。鉴定费222510.00元,由原告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太阳家居分公司负担152646.00元,被告深圳市深雕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98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智代理审判员  徐锐人民陪审员  宋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