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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108号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五星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09317274F。法定代表人: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兵,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经理。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