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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珅、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珅,邹亮,李广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珅,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亮,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姐,女,193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晖,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珅、邹亮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坤、邹亮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广姐的诉讼请求,并由李广姐负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李广姐跌倒时乃至跌倒之前小鹿犬并未佩戴狗绳。根据李广姐提交的视频显示,从16:19至19:43时间段里,李广姐的小鹿犬来回四次出现在视频里,并没有显示小鹿犬佩戴狗绳;根据证人证言,李广姐摔倒时,手里有狗绳,显然此时小鹿犬是被放开的,李广姐并没有对小鹿犬进行约束。2、李广姐跌倒时与阿拉斯加犬并未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李广姐的摔倒与该犬没有任何关联。事发时,阿拉斯加犬在距李广姐3米处玩耍,并非李广姐陈述的被阿拉斯加犬撞到,李广姐摔倒的原因是其未注意到脚下的狗绳和台阶,踏空而摔倒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事实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定构成要件。首先,无侵权行为。本案李广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摔伤的原因来源于阿拉斯加犬的扑撞行为,即使没有拴狗绳,也只是一种现实存在状态,并不能成立所谓的侵权责任。其次,阿拉斯加犬的行为与李广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广姐的损害后果是由阿拉斯加犬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2、阿拉斯加犬并不属受限范围,更不需要取得《犬类准养证》。王坤、邹亮居住的区域并不属于《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的限养区域,一审判决认定阿拉斯加犬是合肥市限制饲养的大型犬,无《犬类准养证》为由判定王坤、邹亮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李广姐辩称:一、李广姐的损害与王坤、邹亮饲养的大型犬有因果关系;二、本案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三、李广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王坤、邹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李广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王坤、邹亮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5062.59元;二、判令王坤、邹亮支付公证服务费1000元;三、王坤、邹亮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李广姐在合肥市滨湖春天小区内遛狗(小鹿犬,系小型犬,佩戴狗绳)时,遇王珅遛狗(阿拉斯加犬,系大型犬,未佩戴狗绳)。阿拉斯加犬跑去与小鹿犬纠缠时,因两犬的体形相差太大,李广姐为保护小鹿犬,被小鹿犬佩戴的狗绳缠到腿,致李广姐倒地受伤。后王珅开车将李广姐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了500元医疗费用。李广姐的伤情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为165日,营养期为195日。肇事的阿拉斯加犬系王珅和邹亮饲养,无《犬类准养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珅、邹亮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系合肥市区内限制饲养的大型犬,该犬无《犬类准养证》,在事故发生时也未栓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李广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王珅辩解,李广姐的受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李广姐自己存在过错,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王珅、邹亮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未对阿拉斯加犬拴狗绳,导致阿拉斯加犬与小鹿犬纠缠时,王珅不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王珅未对大型犬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与李广姐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李广姐饲养的是小鹿犬系小型犬,且在遛狗时使用狗绳对该犬进行了约束,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综上,王珅的辩解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广姐在此事故中各项损失: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李广姐受伤为八级伤残,为城镇户籍,应当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定残时李广姐年满75周岁,应按照5年计算伤残赔偿金为40404元[26936元×30%×5]。2、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李广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经核算医疗费为89568.5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李广姐提供的证据,其实际的住院天数为25天,以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元。4、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李广姐护理期为165日,按照2015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1690元/年,支持其护理费为18810元(165天×114元/天)。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使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李广姐营养期为195日,以30元/天计算,营养费为5850元。6、后续治疗费:本案李广姐诉称其已经治疗终结,并已经在治疗终结的基础上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且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交通费: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处理交通事故就医或住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李广姐就医时间酌定其交通费为300元。8、鉴定费:李广姐主张鉴定费4040元,为其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的费用,根据鉴定费发票,4040元属于李广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坤、邹亮的侵权行为,导致李广姐八级伤残。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为宜。10、公证费:公证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中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李广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74722.59元,王珅垫付医疗费用500元,故王珅、邹亮应赔偿李广姐174222.59元(174722.59-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王珅、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广姐各项损失合计174222.59元;二、驳回李广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二审查明:2016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李广姐在合肥市滨湖春天小区内遛其饲养的小鹿犬时,与王珅所遛的阿拉斯加犬相遇,在此过程中李广姐摔倒受伤。李广姐摔倒后,王坤打电话通知自己的家人到现场帮忙,并提议由其开车送李广姐去省立医院南区治疗;李广姐的儿子吴奇琳来到现场后,王坤建议吴奇琳先将小鹿犬送回家,后由吴奇琳将李广姐背到王坤的车上,王坤开车将李广姐送到省里医院南区,并以邹亮的名义挂号就诊,由王坤支付了挂号费、租用轮椅费以及CT检查费。因省立医院南区没有主刀医生,李广姐后转入合肥市滨湖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于2016年6月15日行左侧全髋置换术,2016年7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李广姐共住院25天,产生医疗费用为89568.59元。李广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广姐因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左侧全髋置换术,评定为八级伤残、护理期165日、营养期195日、后续康复费用4500元。鉴定费4040元,由李广姐支付。王坤、邹亮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系大型成年犬,王坤在遛狗时未对阿拉斯加犬采取束狗绳等约束措施;李广姐所饲养的小鹿犬系小型犬,在遛狗时对小鹿犬采取了佩戴狗绳的约束措施。李广姐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13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6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在小区的广场遛狗返回时,当我牵着我家的狗走到小区广场的健康器材处,突然从9号楼方向的木拱桥窜出一条黑白相间的大型狗扑了过来,将我家的狗压在下面,当时我所牵的狗绳就掉了,我当时站在旁边,可是对方的大狗在将我家的狗压在下面后,我家的狗就逃脱了,然后就跑到我的跟前,但是对方的大狗一下子就窜到我的跟前就将我撞倒在地,随后我就看到狗主人跑了上来,接着就骑到狗身上将狗控制住了,并说老人家对不起你,我立即带你去医院看。后来她就打了电话给她的父母,几分钟后狗主人的父母陆续赶到,并都说对不起我。狗主人的母亲就背着我到他们的车上,说要带我去医院救治,但对方背着我走了十几步就背不动,将我放下了。后来随后来的张宝国要打电话给我儿子,我没让他打,是我自己打我儿子电话的。大约半个小时后,我儿子就过来了,随后我儿子将我背上对方的车送到省立医院南区救治,因省立医院南区医生生病,我家人又将我转到滨湖医院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李广姐还陈述当时其摔伤后,“有张宝国,一个姓姜的老头,还有很多人都陆续来到了现场,当时张宝国问我是怎么摔伤的,我和他说是对方大狗将我撞倒摔伤的”。王坤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12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居住在美和路118号滨湖春天9幢104室,我养了一条阿拉斯加狗,昨天(11号)下午我到小区的中心广场去遛狗,小区的中心广场在我住的9号楼的东南边,我从楼里出来就往中心广场走,我的狗跑在我前面,狗脖子上有个狗圈,我没有牵,走到广场之后,迎面过来一个老太太和一条小鹿犬,小鹿犬看到我们家的阿拉斯加,就挣脱了老太太手里的狗绳,两条狗就凑到一起,我家的狗体积比较大,对方的狗体积比较小,当时我和老太太大致并排站着,两条狗在一起离我们有两米远,当时我的注意力在两只狗身上,这时我身边的老太太(右手边)不知怎么就突然摔倒了,老太太后边是个台阶,老太太摔倒在了台阶下面,我赶紧把我的狗拉住,夹在我两腿中间,对方的小狗这时已经跑掉了。我准备扶老太太,老太太说疼,我建议她躺着,我不敢动她,向四周准备喊人求助,但当时旁边没有其他人,于是我就让老太太打电话喊她家里人,她说她动不了,于是我就打了电话给我的家人过来帮忙,老太太指着她的腰腿部说受过伤,就怕这个地方跌倒了,后来我父母就先过来了,这时旁边的围观人也渐渐多起来,这时旁边的人都问老太太怎么回事,是不是她的狗把你咬了或者撞倒了(当时我的狗在旁边)?老太太对问她的人说两只狗在一起,她怕她的狗吃亏,想去抱她的狗,没注意到台阶结果绊倒了。这时在场的人讨论怎么送医院,我提议说我开车送老太太去省立医院南区,这时老太太的儿子过来了,问明了情况之后,她的儿子责备老太太不该出来遛狗,我们建议他先把狗送回家,然后送老太太去医院,之后她儿子把狗送回家,我们在等她儿子拿医保卡身份证,旁边的人就帮忙准备把老太太扶到我车上,走到一半的时候老太太的儿子过来了,将老太太背到了我车上,之后我开车与我母亲将老太太送到了省立医院南区。到省立医院南区我就交了钱帮老太太拍了CT,之后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但因为没有主刀医生,老太太儿子就自行联系了滨湖医院,于是老太太就被她家人转到了滨湖医院,转院后我就没有去了”。“我当时在老太太都面对着两只狗,当时我的关注点不在她身上,老太太身后是台阶,我就感觉到她突然摔倒了,我一回头她已经倒在地上,左肘撑地,几乎平躺,倒在台阶下面的健身器材下面,两只狗都在我们目前大约两米左右。之后有人问她是不是狗咬人?老太太对问她的人说两只狗在一起,她怕她的狗吃亏,想去抱她的狗,没注意到台阶绊倒了”。“当时老太太摔倒的时候之后我和老太太,没有其他人。我当时不敢动她,四周看了一下,寻求帮助,四周没有看到人,她摔倒之后过了一会才有人陆陆续续过来”。王坤在2016年6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我的狗走在前面,我在后面走,在上了台阶之后我看到前面有个老奶奶(就是后来摔倒的老奶奶)和一条小狗,小狗看到我家的大狗就挣脱了脖圈,朝我家的大狗叫着跑过来,当时老太太很紧张,我见状就赶紧往前走,安抚老太太,说狗在一起玩,不要紧,这一段在监控上能看见,老太太这时退出了画面,这时候老太太还没有摔倒,因为在那之后我和老太太还站在那聊了一会,后来才发生了老太太摔倒的事”。“当时老太太摔倒的过程我没有注意,因为当时我的注意力是在两只狗身上,在老太太摔倒之后,逐渐有人围过来,大家都问老太太你是怎么躺在地上,是不是我的狗伤人的?老太太说这是她孩子的狗,她怕她家的狗吃亏,想把小狗抱起来,没注意旁边有个台阶,然后老太太让旁边一个大爷把他扶起来,在扶的过程中发现老太太左手里还拿着狗绳,狗绳的另一端缠在老太太的腿上,大爷把老太太扶着趴在健身器材上,我在帮着老太太起来后,在大爷的提示下,我蹲下解开了老太太腿上的狗绳。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的过程中她腿上是缠着狗绳的”。江长胜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住在包河区滨湖春天13幢1002室,2016年6月11日17时左右,我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散步,走到小区健身器材区附近时,我看到一个大约70多岁的妇女躺在小广场手扶健身器旁边台阶下面,我看她脸色苍白,她看到我过来,就问我敢不敢扶她,我说敢扶,我就去扶她,但是她站不住,明显腿摔伤了,她双手扶着手扶健身器材勉强靠住身体,在扶起来之前,我问她是如何摔倒的,她说是因为她的小狗被别人家大狗欺负,她是为了保护她家的小狗,被小狗的绳子绕到她腿上摔到台阶下面的。在我扶她起来的时候,我看到她的小狗还在旁边,小狗的脖子上栓了一条大概两米多长的黑色绳子,另外一条大狗也在不远的地方,身上没有拴绳子,大狗的主人是两个女性,一个30岁左右,一个50多岁左右。当时,这两个女性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摔倒的老人靠住健身器材后,打电话给他儿子说了情况,过来一会,她儿子来将老人背上了大狗主人的车子,送去了医院”。张茂国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6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在小区散步回家时路过小区的健身器材处,当时看到有几个人在转轮盘的器材旁,其中李广姐一只手扶在健身器材的转轮盘上,另一只手牵着小狗的绳子,旁边有一个年轻的妇女骑在一条大狗的身上用手控制着,年轻妇女的父母也在旁边,当时还有一个姓江的老同志在,我到时姓江的老同志还问我,他把李广姐扶起来对不对,我说那有什么不对的,都是区里的人。随后我就问李广姐要他儿子的电话号码,我讲了几遍后,李广姐自己用手机打了他儿子的电话,没一会李广姐的儿子就到了,后来李广姐的儿子就将李广姐背到了那人年轻妇女的车子上送到医院救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到现场时,姓江的老同志问我他把李广姐扶起来对不对,我说没有什么不对的,都是区里的人,当时还有人说是狗撞摔伤的,具体是谁说的,因我年龄大记不清了,期间我向李广姐要他儿子的电话号码,目的是通知她家人赶快把她送到医院救治,别的我就没有问了”。王凤林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9月2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是滨湖春天1栋1402的住户,6月11号(端午节的第二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准备出门买菜,路过小区的中心广场,这时我看到在中心广场的健身器材旁围了几个人,我走近一看,看到地上躺了一个老太太,看样子是受伤了,另外一个老太太坐在旁边托着她的头,我过去之后就听扶着受伤老太太的另外一个老太太说:‘老人家,不要急,我们家的狗把你搞伤了,我们会带你看的’。原话不一定是这么说的,但是这个意思。旁边的人也在议论,说这家人还不错,狗主人老头老太太的丫头已经回家拿钱开车子准备带老太太到医院看了,后来老头子就把大狗牵走了,后来扶着的老太太(狗主人家的)准备把受伤的老太太往二号楼方向她女儿车子方向背过去,结果搞不动,旁边一个老头子准备帮忙,也搞不动,后来受伤老太太的儿子过来了,将受伤老太太背到了二号楼旁边的一辆车子里面,后来车子就走了,之后我也就离开了”。对李广姐受伤的情况,王凤林陈述“我没有看见,但我到场的时候,旁边的其他人在议论,说可能是那只大狗和另外一只小狗(这只小狗我没看见)在一起玩,大狗扑到了老太太身上,将老太太扑倒了。后来大狗的主人是个女的回家拿钱开车准备送老人去医院检查,在现场的老头老太太是狗主人的爸爸妈妈”。吴奇琳(李广姐的儿子)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25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们家在滨湖春天有房子,2016年6月11日16时左右,我妈在滨湖春天小区里面遛狗,我在家,大约16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妈电话说是一条大狗把她撞到了,我就赶紧下楼到小区健身器材区,我到的时候,我母亲已经被人扶起来靠着健身器材站着,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遛小狗回来准备回家了,走到小区广场时被一条未牵绳大狗从木桥下窜出扑咬我家小狗将她撞倒,随后,我背着我妈上了大狗家主人的车,对方开车把我妈送到医院了”。邹晓明(邹亮的父亲)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2016年6月26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6月11日傍晚我在外面办事,我儿媳妇王坤打电话给我,问我在省立医院南区可认识人?我问什么事,王坤说在小区遛狗的时候有个老太太摔倒了,她陪着老太太在医院,需要找医生,我当时还冲了她一句,说她多事。但是我还是立即把手里的事处理完了去了省立医院南区,因为我母亲前期就是在这家医院做的手术,我的确认识里面的医生,我到了省立医院南区,王坤简单把事情和我讲了一下,说是她和老太太都在小区遛狗,后来老太太摔倒了,因为当时现场除了一些老头老太太没有其他人,王坤就帮着把老太太送到了医院。我问王坤:‘和你有没有关系?’王坤说和她没有关系,我认为都是小区邻居,互相帮个忙也是好事,于是我就帮着在楼上找到了科室护士长值班主任医生,我到的时候老太太家里的人也到了,在找人的时候老太太家人也在旁边,都很客气,后来因为能手术的医生请假了吗,需要几天后才能来,老太太的家人就提出要转院到滨湖医院去,说是那边联系好了,因为我是帮忙的,他自己提出转院,我就随他了,我和护士长打了个招呼,我们就准备离开了,我们是和对方一起下楼的,在此期间老太太坐在轮椅上,拉着我的手不停地向我道谢,说:‘谢谢你大哥,你是好人!’我还说了一句客气话,说等你安顿好了,我每天去看你。在走到病房大楼楼下的时候,老太太家人中有个男子好像是老太太的儿子留在后面对我说,让我每天去医院大家一起商量一下老太太治疗费用问题,我当时就问他什么意思,我说你如果这么说,那你们就去报警,让警方来调查清楚。当时我就很生气。后来对方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想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其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坤、邹亮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系大型成年犬,作为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所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王坤、邹亮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不论是否符合城市居民住宅区内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办理有犬类准养证,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下,对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王坤在居住的小区内遛狗时,未能对所饲养的成年阿拉斯加犬采取束狗绳等注意、防范义务,致使李广姐摔倒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王坤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虽否认李广姐的摔倒与其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对李广姐以及事发后途经现场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王坤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与李广姐的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关联性。王坤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对其进行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均陈述小鹿犬系看到阿拉斯加犬后挣脱了李广姐手中的狗绳,其在上诉状及本案二审审理中主张李广姐跌倒前和跌倒时小鹿犬并未佩戴狗绳,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其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但王坤、邹亮在本案二审中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李广姐摔倒受伤时,现场仅有王坤、李广姐以及双方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小鹿犬,小区监控视频并不能直接、清晰地反映李广姐摔倒的具体时间,且王坤在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李广姐摔倒时并无其他人在场,李广姐摔倒后过了一会才陆续有人围过来,王坤、邹亮凭借监控视频中人群聚集的时间来推测李广姐摔倒的具体时间,并证明李广姐所饲养的小鹿犬未佩戴狗绳的事实依据不足;合肥市滨湖医院出院录中关于患者4小时前行走时不慎摔伤的记载亦不足以证明李广姐的摔伤与王坤、邹亮所饲养的动物不具有关联性。王坤、邹亮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广姐的损害是其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坤、邹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王坤、邹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宇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