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184号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住宅小区四期S02#商服楼三层318号。法定代表人刘杨。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