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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亚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王亚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467号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法定代表人乔会森,主任。被告王亚明,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亚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国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会森、被告王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诉称,2010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暖棚建设使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每年1月1日前给付当年度的土地租赁费,被告实际占地28.285亩,每年应交土地租赁费11,314元,被告自2012年至2017年累计欠土地租赁费58,884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12年至2017年土地租赁费每年11,314元,合计58,884元。被告王亚明辩称,2012-2016年的土地租赁费已经缴纳,每年缴纳11,319元。2017年的土地租赁费至今未缴纳,因在2012年我任嘎岔村主任期间建村部,资金是我自筹的,大部分都是我借的,三家政府答应出资20万元,但是至今资金没有落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暖棚建设使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每年1月1日前给付当年度的土地租赁费,被告实际占地28.285亩,每年应交土地租赁费11,319元,2012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被告王亚明已缴纳,被告欠原告2017年土地租赁费11,319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暖棚建设使用合同书》、被告提交的现金收入单据2枚、专用收款收据3枚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土地建设暖棚,应及时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现金收入单据2枚、专用收款收据3枚证实被告2012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已缴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在任村主任期间垫付资金,三家乡政府未预结算,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2017年土地租赁费11,3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建平县三家乡嘎岔村民委员会负担600元,被告王亚明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