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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松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40号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法定代表人:张燕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松林,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扶沟县。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