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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绍芬诉祝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芬,祝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绍芬,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祝华容,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仁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绍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祝华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绍芬案款30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绍芬以与被执行人祝华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绍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仁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