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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明与北川羌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北川羌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26行初9号原告:杨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林,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廷才,该局局长。原告杨明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永莉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向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林书 记 员  徐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