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214号居民。被执行人张辉,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王湖村7-187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5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