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胡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胡斌,江西深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周良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862271066E。负责人:黄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斌,男,199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立(胡斌伯父),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深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经纬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11010486。法定代表人:曽铭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761822。负责人:蔡赣梅,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良春,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斌、江西深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周良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