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27号原告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七丘*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2655161F。法定代表人赵永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伟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6369-0。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佳楠,女,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吉德雄,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德雄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在庭外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劲特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