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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光复路永鑫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16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复路永鑫百货商店(经营者:靳洪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光复路永鑫百货商店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光复路永鑫百货商店已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光复路永鑫百货商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