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小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严小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85号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2层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严小敏,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小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