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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与卢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卢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1865号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鑫上城C1317室。法定代表人唐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培轩,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海龙,1976年8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凤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