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焕停与李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停,李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34号原告张焕停,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莲花,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张焕停妻子。被告李金山,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现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周华果,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焕停诉被告李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焕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停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焕停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