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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超,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