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超,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