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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贯辉与张世标、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贯辉,张世标,陈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904号原告:杨贯辉,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标,男,1969年1月11日出省,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陈丹丹,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杨贯辉与被告张世标、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杨贯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贯辉以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贯辉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