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XX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70号原告XX,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徐长久、郑佳金(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