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艳、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淑艳,张建民,沧州市中润钢管有限公司,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赵世超,杨伟,张建新,胡美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758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森旺,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淑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建民,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中润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俊兰。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庄子村,机构代码77132138-x。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告赵世超,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杨伟,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建新,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胡美清,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刘淑伟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文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