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与朱庚斌、朱庚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朱庚斌,朱庚立,石信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7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225811。负责人:尹智美,行长。被告:朱庚斌,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朱庚立(又名朱更立),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石信伟,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兴唐金茂大厦第1011、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248389。负责人:郭铭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与被告朱庚斌、朱庚立、石信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