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明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涞源县,住固安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廊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明华于2017年4月1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汪铁刚代理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