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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傅某1、傅某2与王某某、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1,傅某2,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40号原告:傅某1,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傅某2,女,201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傅某1(系原告傅某2父亲暨本案原告傅某1)。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某某,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1、傅某2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1、傅某2撤诉。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