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与马二娃、郭赛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郭赛英,马二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赛英,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二娃,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二娃、郭赛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3057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944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27000元,并对其他款项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