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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婷与程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程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126号原告:张婷,女,1988年3月12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程秀,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张婷与被告程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张婷负担。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