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复勇于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复勇,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郭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复勇。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贵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923民初2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复勇支付借款1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19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在宁陕县广货街沙沟村的选矿厂的场地内新建有5层砖混结构毛坯楼房一栋进行了查封,在查封期间,处理查封财产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待查封房屋处理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