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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与黄文德、陈传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黄文德,陈传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532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23963,住所地:信宜市白石镇白石街。负责人俞立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发,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其庆,男,该社职工。被告黄文德,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陈传庆,男,1948年你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诉被告黄文德、陈传庆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文德���陈传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黄文德、陈传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万彩凤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