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6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东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厂房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4737152J。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厂房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09964731。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东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0403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账号为44×××19账户中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的房产及(厂房-甲区)、(厂房-乙区)、(厂房-丙区)、(厂房-丁区)。珠海东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环生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账号为44×××19账户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