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文兵与李向东、石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兵,李向东,石芹华,杨文兵,李向东,石芹华,杨文兵,李向东,石芹华,杨文兵,李向东,石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兵,男,1975年3月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被执行人:石芹华,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兵与被执行人李向东、石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7416.72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向东、石芹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