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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宇群、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群,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群,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荣道22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宇群,总经理。原审被告:刘荣坤,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审被告:张凤云,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陈宇群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荣坤、原审被告张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宇群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事实认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宇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7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 伋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雨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