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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45号罪犯李志勇,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罪犯李志勇已缴纳罚金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