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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正冉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冉,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告人李正冉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丰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正冉以个人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办理了一张账号为00×××70(后升级为10242401660000178)的信用卡。被告人李正冉在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该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并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正冉尚未归还的本金为46490.4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正冉于案发后已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的透支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及信用卡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提供银行催收记录、银行还款单,被告人李正冉的银行交易明细,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正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正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冉案发后将所欠款项全部归还银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被告人李正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李正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正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正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红梅审 判 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史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