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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闵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4执147号淮南市闵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胡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月美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淮南市闵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军欠胡月美矸石款190000元,由被告杨军与被告淮南市闵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自2016年8月份开始,两被告每月偿还30000元,至12月底前还款合计150000元,剩余40000元,两被告于2017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特此通知隗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