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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400号原告: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士翔,职务经理。被告: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告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付原告的供热费807,4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不是实际使用热力的单位,实际使用热力单位是肇东市昌五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肇东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刘希众审判员  李景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