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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磊。被执行人朱亚伟,男,汉族。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亚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亚伟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