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磊。被执行人朱亚伟,男,汉族。新密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亚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亚伟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